4月10日從國家發改委獲悉,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要加快推進電力體制改革,逐步擴大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自文件下發之日起,盡快組織發電企業特別是燃煤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用戶及電網企業簽訂三方發購電協議(合同)。
通知提出十大相關事項,包括加快組織發電企業與購電主體簽訂發購電協議(合同)、新核準發電機組積極參與市場交易、規范和完善市場化交易電量價格調整機制、有序放開跨省跨區送受電計劃、認真制定優先發電計劃、允許優先發電計劃指標有條件市場化轉讓、在保障無議價能力用戶正常用電基礎上引導其他購電主體參與市場交易、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不再執行目錄電價、采取切實措施落實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
通知提出,2017年,在優先支持已實行市場交易電量的基礎上,其他煤電機組安排計劃電量不高于上年火電計劃小時的80%,屬于節能環保機組及自行簽訂發購電協議(合同)超出上年火電計劃利用小時數50%的企業,比例可適當上調,但不超過85%。2018年以后計劃發電量比例,配合用電量放開進展逐年減小。
通知還提出,規范和完善市場化交易電量價格調整機制。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用戶及電網企業簽訂市場化發購電協議(合同),鼓勵簽訂中長期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價格調整機制。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提出,國家規劃內的既有大型水電、核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發電,以及網對網送受清潔能源的地方政府協議,通過優先發電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國家規劃內且在中發[2015]9號文頒布實施后核準的清潔能源發電機組,在落實優先發電計劃過程中,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部分的比例應逐步擴大。國家規劃內且在中發[2015]9號文頒布實施后核準的煤電機組,不再保留現有的電力電量或分電比例,發電計劃放開比例為受電地區放開比例的一半。
通知還提出,屬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優先發電計劃,如不能實現簽約,指標可市場化轉讓給其他優先發電機組。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市場化轉讓可在本地進行,也可以跨省跨區開展。凡是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均不再執行對應的目錄電價。除優先購電、優先發電對應的電量外,發電企業其他上網電量價格主要由用戶、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主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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